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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D)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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