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
(A)批准
(B)审议
(C)审核
(D)备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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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2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 )选举产生。
- 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经济责任审计。
- 5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 6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