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程序和期限或者暂停、废止有关给付事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相关当事人。
-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 3当事人要求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办理。
- 4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互联网+监管”建设有关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规定不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的除外。
- 5行政机关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被请求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不视为行政协助。
- 6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