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便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 3同一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受理机关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 6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划。行政机关应当将拟定的规划草案在规划影响范围内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