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事项处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 2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社会中介机构等依法参与行政程序。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无效:
- 5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送达。
- 6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