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2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 3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
- 4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行政给付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 6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