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 2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授予行政奖励的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
-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与行政程序的,应当亲自参与。
- 4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 5未经正当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