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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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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民事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征求民事纠纷另一方的意见。符合受理条件且另一方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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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2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
3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调查事实。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5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6
行政规划修改或者变更的,适用制定行政规划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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