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 3《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 4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 5行政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6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其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