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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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或者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选择行政管理措施或者手段,应当遵循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 2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应当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清单,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4未经正当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 5期间从行政决定公布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但行政决定载明起算时间的除外。
- 6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