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 2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所涉赔偿、补偿数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3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 4证据包括:
- 5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行政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和本地区重大改革部署,以及不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