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 3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
- 4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文书。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6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授予行政奖励的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