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2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具体组织调解。
-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 4订立行政协议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开竞争、自愿的原则。行政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6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