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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订立行政协议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开竞争、自愿的原则。行政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2经依法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4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 5行政协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协议方能生效。
- 6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