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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2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社会中介机构等依法参与行政程序。
-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本节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行政机关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行政机关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 5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 6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