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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察、审计、检察等监督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检察等监督机关的监督。
-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保密的,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 3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清单,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4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得继续参与行政程序,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