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协议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协议。
- 2行政机关组织调解时,应当由一名行政调解员主持,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可以由二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
- 3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得继续参与行政程序,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4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下放给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经评估不适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收回。下放和收回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 5行政机关应当推动行政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便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