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其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
- 2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机关;未及时告知的,行政机关按照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 4《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 5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6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协议双方重大利益、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