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集体讨论决定以及签署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2行政争议的调解,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行政调解机关:
-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4撤销行政行为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撤销的,行政机关不予撤销。
- 5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 6《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