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 2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或者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除外。
- 3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4行政机关以口头或者其他非书面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行政决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生效。
- 5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行政机关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 6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