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2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 4行政机关应当拓宽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渠道,丰富参与形式,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必要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 5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等方式进行。
- 6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