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试题
- 1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2行政程序的启动以及启动时间,由行政机关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启动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启动行政程序。
- 3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4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6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