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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甲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款7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款8万元,也进行了抵押登记。现两笔债务均过履行期,甲均未清偿。乙和银行对甲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经拍卖,该汽车卖得13万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对此款项的受偿应该是()。

(A)银行优先受偿

(B)乙优先受偿

(C)乙与银行按比例受偿

(D)乙与银行平均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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