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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工作程序、处理、处罚措施及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审计机关的工作程序: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内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做好审计取证和签证工作。
(3)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4)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答复,视同无意见。
(5)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6)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依据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6)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救济途径:
(1)行政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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