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宁波而言,哪些领导干部应该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下列领导干部应该接受经济责任审计:(1)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2)各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3)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有:
(1)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中央两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3)《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4)《宁波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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