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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委、市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3〕1号)中指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安排几位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参会对象只安排哪些人参加,不得要求县(市)区哪些同志出席,人数不超过多少?

答:宁波市委、市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3〕1号)中指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安排一位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参会对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县(市)区对口负责同志参加,不得要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人数不超过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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