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_________ 依法进行处罚。( )
(A)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C)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D) 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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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 2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_________ 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_________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
- 3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4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 5《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继续经营。
- 6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