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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A)一处

(B)两处以上

(C)三处以上

(D)四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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