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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公司准备吸收合并成立丁公司。甲公司有 200 万元未到期债权,乙公司有 500 万元到期债务,丙对甲公司的子公司戊公司持有 30% 的股份。 请问: 1 )甲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当提前追偿? 2 )乙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3 )丙公司对戊公司的股份应如何处理?

答:甲公司所持有的债权、债务都由丁公司承继,对于公司合并事宜,应当通知债务人,但不能因为公司合并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 2)丁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丙公司所持有的戊公司的股份相当于丙公司的财产,仍然由丁公司承继,但对于戌公司股东丙公司变更为丁公司,需要按《公司法》规定的股份转让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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