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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 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3)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
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
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
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
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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