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涉密业务)前,甲方应当确认乙方具备哪些安全保密条件?
答:根据《办法》第十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准入把关环节,乙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2)组织机构条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保密工作,即视为具备组织机构条件,可视情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3)制度条件:制定了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内容与所承担涉密业务相匹配,即视为具备制度条件;具体内容可包含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涉密会议、宣传报道、涉密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管理等。
(4)人员条件:明确了参与军工涉密业务的具体从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5)场所条件: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即视为具备场所条件;承担涉密运输、翻译等业务,经双方商定在甲方涉密场所履约的,乙方可不具备场所条件。
(6)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甲方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以上条件,由甲方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方式确认,或者由乙方提供具备上述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涉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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