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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B)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C)如果存在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在拘留后可以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D)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答案解析: D本题刑事执法常用法律依据,为选非题。A选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265条第 1款规定: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故 A正确。B选项, 《刑聿诉 讼法》第 39条第 3 款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故 B正确。C选项,《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 2款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1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故 C正确。D选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第 111条第 1款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 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故 D错误,应选。故正确答案为D。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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