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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公司法》,以下情况(),决议相关内容无效。
- 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无须回避表决,可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3根据《公司法》,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期间,不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 5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