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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东通过集中竟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A)10%

(B)25%

(C)30%

(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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