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的责任是()。
(A)不承担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赔偿损失
(D)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更多证监局试题
- 1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根据《公司法》,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3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乂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 5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个月内举行
- 6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