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3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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