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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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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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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参加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3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5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
6
《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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