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试题
- 1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 2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
- 3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
-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体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安排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用于科普工作。
- 5科普工作者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科普著作、发表的论文、直接参与或者指导的县级以上科普竞赛成绩、获得的科普奖励等科普工作业绩,作为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 6《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