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试题
- 1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 2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新闻单位及其工作者应当坚持科普宣传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 4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 5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培养其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兴趣,提高其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 6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