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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2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 3流动团员应当通过定期报到或电话、网络等方式,主动与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团组织联系,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
- 4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育团员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准确把握基本国情,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持在党的领导下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参与推进落实重大任务,深入浅出宣传阐释党的政策主张,积极回应团员关切,把团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 5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以新发展团员为重点,建立团员电子档案库。
- 6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