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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基层团(工)委每年应当把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上级团组织在开展年度评价中,应当检查下级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 2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团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知识,教育团员尊崇宪法和法律,树立规则意识,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 3对团员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 4组织团员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弘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文化观,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教育团员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 5团组织应当严明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监督团员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章团纪、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情况等。
- 6团员档案应当按国家规定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学生团员档案一般纳入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随学籍档案转移,由学校团组织管理。已建立人事档案的,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服务机构等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一般由县级团委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乡镇、街道团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