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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相关政策,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 2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的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3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措施,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粮食经营适度规模化,鼓励、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制定超标粮食处置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
- 6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恢复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