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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对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加快粮食产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
-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3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出入库粮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作食品加工原料。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 5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