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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政府储备粮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不得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有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 2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规模以上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
- 5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粮食的,还应当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6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