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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供需平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 2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 3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4禁止擅自改变已经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等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科学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
- 6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