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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口岸仓储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按照核定的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调用高效。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对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加快粮食产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 5自治区鼓励多元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要时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对小麦等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政策性收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 6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依法依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