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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应当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自觉抵制浪费粮食的行为。
- 2商务、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进出口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等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科学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生产、储备、市场供应、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粮食产业集群,推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协调发展。
- 6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恢复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