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试题
- 1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
- 3粮食经营主体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向经营活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 4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5粮食经营者收购和销售出入库粮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作食品加工原料。
-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