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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制定超标粮食处置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
-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指导、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口岸仓储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