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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粮食的,还应当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3粮食生产者和粮食、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对粮食浪费的宣传教育,采取措施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产业带、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
- 6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