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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制定超标粮食处置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置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
- 2特定情形下,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粮食企业实行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标准和具体实施时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 3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4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供求异常波动、失衡等状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健全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