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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依法依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
- 2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 5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等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做到区内结余、供给国家。